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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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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。

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国中公民临时出境、入境,有两国之间协议的,按照协议执行,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。
 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、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、入境,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九条 公安部、外交部、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

第二十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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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katya 来源:文国网 更新时间:2008年03月05日 11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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